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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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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台州吉永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7 08:47:30

对于刚接触台州条形码打印软件的新朋友来讲,可能对条码的数据源不是特别清楚。在某些商品上,看到有将日前时间和序列号放在一起打印成条码,问条码打印软件能不能实现。接下来就给大家演示下将日期时间和序列号放在一起打印成条码的操作步骤:首先,点击条码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日期时间,日期格式为yyyy-MM-ddHH:mm:ss,代表的是年、月、日、时、分、秒。

如果不需要时分秒的话,可以把HH:mm:ss删除,只保留年、月、日。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年、月、日、时、分、秒偏差等。之后点击编辑。具体操作可以参考:如何在产品标签上添加日期时间。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点击添加。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添加。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3,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效果以上就是将日期时间和序列号放在一起的具体步骤,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打印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到条码打印软件教程中心查询。

如何申办商品条形码,申请办理条形码有什么作用?问哪种状况下中国物品编码不予注册厂商辨认代码?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辨认代码:1)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运营资质证明文件的。2)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运用厂商辨认代码的。3)违背法律法规或许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提供材料:

二、中国商品条码注册1、申请企业应出示本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领取中国商品条码注册申请表;3、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条码办公室初审登记;4、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申请办理条形码有什么作用能迅速及准确地识别货品及货箱,能于生产线上进行自动点算及分类,能较迅速及准确地执行采购、收货、选货及发货流程有效地提供准确的销售数据运送货物较快捷能于生产线及付运过程中进行货物追踪改善仓存及盘点流程减省行政费用。

条码卡以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条形码记载信息,常见的条码符号是由黑条和白空印刷而成,当光照射到条码符号上时,黑条和白空产生较强的对比度,从而利用条、空对光的不同反射率来识读信息。

条码卡分为一维码和二维码两种。一维码比较常用,如日常商品外包装上的条码就是一维码。它的信息存储量小,仅能存储一个代号,使用时通过这个代号调取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二维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它能在有限的空间内存储更多的信息,包括文字、图象、指纹、签名等,并可脱离计算机使用。

条码卡制作简便,普通的条码按一定要求打印或复印即可,成本较低,但它的识读设备(特别是二维码的识读设备)比较昂贵。与磁卡和IC卡不同的是,条码卡内的信息不能改写,另外,安全性能差、标准也不统一,这些都限制了它的应用。

条码加载的信息是数字、字母,这些数字、字母是经过按一定标准编码的号串。

条码编码技术主要涉及条码编码规则及标准。条码编码规则是制定码制标准和对条码符号进行识别的主要依据。

目前,国际上常用码制有以下几种:

①UPC码

1973年,美国率先在国内的商业系统中应用。该码制主要用于商业系统。该码长度固定为12位。

②EAN码

197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按照UPC码标准制定了欧洲物品编码EAN码。EAN码有两种类型:EAN-13码和EAN-8码。

③交叉25码

交叉25码(Interleaved2of5Code)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自校验数字码制。

④39码

39码(Code3of9)是长度可变的离散型自校验字母字式码制。

⑤库德巴码(codabar)

库德巴码是长度可变的离散型自校验数字码制。它常用于仓库、血库和航空快递包裹的管理工作中。

⑥128码(Code128)

128码(Code128)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字母数字式码制。

⑦中国邮政码(ChinaPostCode)

中国邮政快件专用码。

⑧其它码:93码(Code93),49码(Code49),25码(Code2of5),11码(Code11),矩阵25码(Matrix2of5)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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