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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产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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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产品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台州吉永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30 08:58:55

为不同的商品项目编制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结构在我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GTIN的三种数据结构,即EAN/UCC-13、EAN/UCC-8和UCC-12。通常情况下,选用13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EAN-13台州条形码表示。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时,才申请使用UCC-12代码(用UPC条码表示)。1)EAN/UCC-13的数据结构(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2)当前缀码为692、693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B、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C、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2)EAN/UCC-8的代码结构。A、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B、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原则在编制贸易项目的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应分配相同的标识代码,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分配不同的标识代码。不同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标识代码,以保证编码的惟一性。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标识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标识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应链中流通,由于要保存历史纪录,需要在数据库中较长期地保留他的标识代码,因此,在重新启用商品标识代码时,还需要考虑此因素。

(3)无含义无含义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即连续号。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商品项目代码的编码容量。

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示例假设分配给某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01234,表1给出了其部分产品标识代码的编码方案。(1)商品品种不同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清凉油与风油精是不同的商品品种,所以其商品项目代码不同。(2)即使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商品,如果商标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天坛牌风油精与龙虎牌风油精,二者商标不同,所以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3)商标相同、品种相同,如果剂型不同,商品项目代码也应不同。如:天坛牌清凉油,搽剂与吸剂的商品项目代码不同。(4)品种、商标、剂型都相同的商品,如果商品规格或包装规格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天坛牌清凉油棕色固体搽剂中,3.5g/盒与19g/盒、3.5g/盒与3.5g/袋,其商品项目代码各不相同;ROYALBALMTM清凉油,18.4g/瓶的运动型棕色强力装与原始型关节白色装的商品项目代码也不相同。(5)对于组合包装的商品,如龙虎牌家友组合,也应分配一个独立的商品项目代码。如果其包装内的风油精与清凉鼻舒也有单卖的产品,则风油精、清凉鼻舒以及二者组合包装后的产品应分别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应用标识符的使用当用户出于产品管理与跟踪的要求,需要对具体商品的附加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及批号等特征进行描述,应采用应用标识符。应用标识符(AI)是有2位或2位以上数字组成的字符,用于标识其后数据的含义和格式。附加信息代码的条码标识须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了商品标识代码为169012360046,保质期至2005年1月1日,批号为ABC的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示例。

非零售商品,主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非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非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可以采用EAN/UCC-13或EAN/UCC-14结构。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说明:(1)指示符只在EAN/UCC-14中使用,赋值区间为1-9,其中1-8用于定量贸易项目,9用于变量贸易项目。最简单的编码方法是随包装级别的依次增大而从小到大依次分配指示符的数值,即将1,2,3……,8依次分配给贸易单元的不同级别的包装组合。(2)商品项目代码由企业分配。(3)校验位由前12位数字计算而得。不同包装类型的商品的代码选择方案。

给每捆盘条上户口,台州条形码技术在钢铁ERP中的应用,国内某知名大型钢铁企业实施ERP后,物流还未实施条形码管理系统之前,产品的搬倒、发运过程中存在着产品重复计量、数据人工输入速度慢易出错、标识混乱易发错品种等一系列弊端。实施条形码系统之后,盘卷的重量由条码系统从工艺秤自动采集。盘卷采用条形码来标识批号、存货编码、流水号(钩号)等信息。产品的管理更加细化,系统管理到每一卷线材及其存放的每个货位,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货位资源;操作更加规范,由程序控制装车替代人为装车,避免了装错车的风险;流程更加简化,计量从三次降低到了一次,减少了客户排队等待时间和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同时实现了出厂产品的有效跟踪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解决方案

很多钢铁及重工行业的收发货是比较难于解决的问题,借助条码技术,就可以建立行之有效的条码解决方案。可凭条码卡实现进厂、现场提货、计量、质检、出厂、查询等功能。最终建设成为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管理简单的可扩展的销售业务条码管理系统。

1.产品入库①产品下线后通过工艺磅计量。②条码系统自动采集盘卷重量。③计量人员选择当前的批次信息,系统将盘卷重量和批次信息生成完整的标盘信息。并将此信息发送到条码打印机上,将条码编号后打印出来,并将数据传到ERP系统,及时增加库存。④打印后,通过条码剥离机将条码剥离,由计量人员将条码帖到铁牌上并挂牌。

2.发卡①通过制卡机制制作或者定购一批条形码卡。②每个客户可以申购多张卡。③通过对客户余额判断进行发卡或锁卡。④通过条码卡可以提取该客户的所有发运单。

3.车进厂①通过刷卡机对条形码扫描。②查询显示为该车制作的发运单,如果有则核对车号是否一致。并确认,并将提货货场告诉提货客户。③条形码系统自动在该张发运单上,做上入厂标记和进厂时间。(以方便查询该车是否进厂)

4.货场提货①客户在货场入口处,扫描条形码卡,打印出要提货的信息(即该车的发运单)。②由货场人员根据提货信息进行装货。③装货时使用扫描终端逐件进行扫描,将扫描数据一次传入该张发运单并生成销售出库单上,并保存签字,确认出库,以及时的减少库存。

5.质检①客户在开质证书处,通过多条形码卡的扫描,查询出该车的销售出库单,依据此号打印出该车的质证书。②质证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客户签字后留存备查,一份给客户使用。

6.出门(门岗)①客户持条码卡和质证书。②客户刷卡,通过车号查询出该车的销售出库单,并核实是否和实物一致。确定是否放行。

主要模块

1.电子秤数据读取模块生产下线对单卷线材进行称重,并将数据自动导入ERP系统所提供的完工单。

2.条形码生成打印模块建立条码信息表,条码关联完工单号,包括规格、批号、重量等信息(具体调研确定所有需要关联信息),由于建立了关联,条码的定义可以是无意义的。由系统根据编码规则生成(编码规则我们推荐用CODE128码的编码方式)条码;运用打印机编程语言完成标签自动打印工作。

1.仓储数据采集模块该模块采用条码采集器对货物进行条形码管理,具备着极大的优势,避免了手工输入,减少了出错的几率,使用方便灵活。该模块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

1、货物入库;(数据采集)2、货物出库;(数据采集)3、货物移库;(数据采集)4、仓库盘点;(数据采集)

条形码技术的优点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2、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3、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4、灵活实用:条形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此外,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台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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